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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山东师大公安处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济公通〔2011〕1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市人民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重点管理区域单位和个人养犬都必须遵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和本《通告》,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居民养犬必须到所在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初始登记或年度登记。凡2011年6月底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免予处罚,7月1日后开始集中检查,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者没收犬只,对养犬人处2000元罚款。

三、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盲人饲养导盲犬除外),已经饲养的自本《通告》发布十日内自行处理,违者没收犬只,对养犬人处2000元罚款。

四、严格控制单位养犬,确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重新进行登记,违规饲养的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罚款。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将犬只用束犬链(绳)牵领,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养犬,无论在室内还是室外,均不得干扰、影响邻居及他人的正常生活,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园、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交车。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公安机关对举报违法养犬实行奖励制度,并做好保密工作。自2011年7月1日起,凡举报无证养犬者一经核实,对举报人奖励200元;举报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九、民警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注:

全市犬只办证地点及联系电话

治安支队:85081508 支队长电话: 15305310110

历下区:千佛山正门东100米宠物医院内 82710087

市中区:十六里河万寿路12号 82779557

槐荫区:经四路701号 87108110

天桥区:标山路标山桥西口向北500米 85907001

历城区(包括高新区):佳宝路13号 188668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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