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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师大公安处

近年来,学校认真贯彻"一天也不放松安全稳定工作"的方针,经过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确保了学校安全稳定,为改革建设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随着办学规模的不 断扩大,当前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有关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各校区、各单位的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个别单位和部门在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方面,也还存在思想麻痹、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在新形势下,必须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创新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要切实加强治安综合治理,以防火、防盗、防中毒、防意外事故为重点,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安全检查,进一步强化重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山东师范大学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山东师范大学安全工作条例》和《山东师范大学建设平安校园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及时研究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状况,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近期,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及时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主动做好本单位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热点问题的正面引导工作。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检查经常,措施得力,整改及时,责任明确,奖罚分明。二是要在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上下功夫。要层层签订岗位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奖罚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涉及财产物资、仪器设各、图书资料等的安全责任细化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对办公室、资料室、微机室、实验室、教室、研究生学习室、学生宿舍等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管理规范,不留死角。严禁在上述场所自炊和留宿外人,严禁违章用电,严防发生溜门盗窃等现象。要及时消除单位内部的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与安全防范制度。所有负有安全工作责任的干部和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工作岗位时,其安全工作责任从工作交接之臼起由接替人员负责,不得出现空档。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目前,校内从事建筑施工、商业经营等活动的外来人员,以及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临时聘用的人员数量较多,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学校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全面掌握上述人员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要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相关责任人,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检查监督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上述人员居住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明确要求上述人员和有关实体做到安全施工、合法经营。对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中毒、刑事案件、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聘用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不断强化教学区、学生宿舍和教职工宿舍区的安全管理措施,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礼堂、学生宿舍等的主管部门,要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切实发挥看楼值班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要严格要求,明确职责,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特别是要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好夜间巡查制度。要进一步提高看楼值班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年龄在60岁以上或身体健康状况差的,以及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对出现火灾、入室盗窃等案件的,要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同时给予当班人员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社区服务中心要规范保安值班、巡逻、查岗制度,加大夜间带班巡逻守候措施,有效遏止攀爬入室和撬盗案件,打击社区内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倡教工安装隐形防盗网。要严格落实对出入、停放在社区内的车辆管理,建立并落实盘查、登记、办证看护和收费等车辆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宿舍楼内的杂物,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对发生盗窃案件和发生火灾未能及时扑救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当班人员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加强对教职工出租校内住房的管理,随着校内住房出租日益增多,给校园安全和教职工宿舍区安全造成了诸多隐患,广大教职工反映比较强烈。学校有关部门要尽快对住房出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各单位要加强对出租住房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教职工在出租住房前,必须认真了解租房人的有关情况和租房用途,严禁租房人利用所租房屋从事经营、办班活动和妨碍他人休息、生活的活动。出租住房的教职工要自觉遵守济南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并要到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登记备案。房主要对所出租的房屋承担安全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予以追究。社区服务中心要切实掌握 出租房屋特别是筒子楼出租情况,建立专门出租房档案并与房主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五)加强对利用学校名誉、资源从事办班、办学和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名誉从事开发经营、办班、办学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规范有关审批程序,冬单位在校内办班、办学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批;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由产业办负责审批并到公安处备案;学校大型活动由公安处负责审批。

(六)公安(保卫)处要充分发挥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认真落实全处全员参与的检查监督责任区制度,以"四防"为重点,加大对每个责任区单位内部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并负有检查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参与的“校园110“值班巡逻、查岗、守候力度,清理整治校园秩序,严厉打击校内违法犯罪行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加强校门管理,落实校内车辆通行证和校外车辆登记制度。抓好大宗物品、仪器设备出门检查签字制度的落实,做到校门管理宽严适度,规范有序。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各报警点报警设施的规范使用,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使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要认真执行《山东师范大学安全工作条例》和有关责任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真正把责任追究落实到实处,作补充规定如下:

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火灾事故和盗窃案件,造成经济损失1000---10000元的,对有关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200---1000元;经济损失1-5万元的,责令单位主要责任人写出深刻检查,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各处罚1000---3000元;经济损失5-10万元的,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各处罚3000-5000元;损失在10万元以上,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大型仪器、大宗物资物品被盗,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或造成师生员工重大伤亡事故的,报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校公安(保卫)处以及各校区安保部门,对学校安全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在有关人员的责任区内和当班过程中,如因检查监督不到位而发生火灾、撬盗、大宗物品盗出校门等案件,要视情节给予责任区责任人和带班干部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视情节对当班校卫队员、110队员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共同创造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东师范大学

2O0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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