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近期,长清校区无牌无证摩托车明显增多,超速行驶现象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长清校区校园交通秩序,结合长清公安机关正在进行的无牌无证摩托车整治行动,学校公安处决定11月10日起集中整顿校区无牌无证摩托车,严禁无牌无证摩托车出入校区和在校区内行驶,届时公安机关将进行执法整治。希望各单位认真落实,及时传达通知要求,补办相关牌证或自行处理无牌车辆。
山东师范大学公安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