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教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生户口落户工作,现将外省生源本及研究生落户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科生
(一)落户原则:根据鲁公发[2007]289号、鲁公治[2007]56号、鲁公发[2008]115号文件规定:2016年考入我校的本科生,山东省省内生源新生不再迁移户口,外省生源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验收户口注意事项
1.户口迁移证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一致,户口迁移证的各项内容要求字迹清晰(音同字不同及姓名、曾用名混用,字迹模糊等情况退回变更)。
2.户口迁移证上的信息必须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信息一致。
3.户口迁移证上的内容如有变动,必须在变更处加盖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4.户口迁移证右下角必须盖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5.户口迁移证上必须注明“城镇”或“乡村”。
6.户口迁移证迁出日期须为2016年度迁出。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或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东师范大学。
(以上6条中如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均退回更正。)
(三)各学院负责收取户口迁移证的同志,要在户口迁移证的右上角用铅笔填写上新生的身高;左上角注明学院、系、班级。
(四)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配合整院制搬迁的学院做好工作,更好地方便长清湖校区的学生有良好学习生活环境,长清湖校区2016级六个学院迁户口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其它学院本科四年长清湖校区就读的新生户口落入长清湖校区。
(五)各学院须将收取的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装订在一起,(每生的户口迁移证在上,录取通知书在下)以学院为单位附名单,查完体后到公安处户籍科办理户口移交手续,免交手续费。驻长清湖校区学院在大学生活动中心102室办理,驻校千佛山校区在办公楼0308室办理。
(六)有关新生更换二代身份证事宜,根据公安局户政部门通知办理。
二、研究生
(一)落户原则:根据鲁公发[2007]289号、鲁公治[2007]56号、鲁公发[2008]115号文件、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公安部、省公安厅便民利民措施中户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16年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博士生,户籍地为省外生源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自愿将户口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山东省内生源居民户籍性质的研究生,户口一概不准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验收户口注意事项:
1.户口迁移证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一致,户口迁移证的各项内容要求字迹清晰(音同字不同及姓名、曾用名混用、字迹模糊等情况退回变更)。
2.户口迁移证上的信息必须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一致。
3.户口迁移证上的内容如有变动,必须在变动处加盖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4.户口迁移证右下角必须盖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5.户口迁移证上必须注明“城镇”或“乡村”。
6.户口迁移证迁出日期须为2016年度。外省生源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或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东师范大学。
(以上6条中如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均退回更正。)
(三)1.驻济高校、山东省各地市高校应届毕业生考取我校硕士、博士的学生,须持本人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办理户口迁移事宜。
2.山东省内往届毕业生及社会人员考取我校硕士、博士的新生,持本人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来办理户口迁移事宜。(本条规定专用于省内各地市高校、人才托管、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性质)
(四)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配合整院制搬迁的学院做好工作,更好地为长清湖校区的学生提供良好服务,六个学院2016级迁户口的研究生户口落入长清湖校区,其他学院仍落入千佛山校区。
(五)各学院负责收取户口迁移证的同志,要在户口迁移证的右上角用铅笔填写上该生身高;左上角注明学院、系、班级。已婚研究生要在户口迁移证本人姓名的右边用铅笔填写配偶姓名。
(六)各学院须将收取的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装订在一起,(每生的户口迁移证在上,录取通知书在下)以学院为单位附名单。本校学生考取我校研究生的且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只需交录取通知书。请各学院查完体后三日内分别到户籍科两校区办公室办理户口移交手续,届时将相关材料一起交公安处户籍科,免交手续费。驻长清校区学院在大学生活动中心102室办理,驻校千佛山校区学院在办公楼0308室。
(七)有关新生更换二代身份证事宜,根据公安局户政部门通知办理。
户籍科联系电话:86180117(千佛山校区)、89611823(长清湖校区)
山东师范大学公安处
2016年8月24日